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 工资一分都不能少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6-12-20 17:23:43
【深圳商报讯】国庆长假,不少劳动者在家休息,休假会不会影响这个月的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说: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工资一分钱也不能少。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
在哪些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所谓的法定节假日,指的是1月1日、5月1日、5月2日、5月3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和农历新年的初一、初二、初三,每年共10天。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嫁、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病假期间须付工资
员工病假和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有何不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在伤病假期间的工资。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员工请事假的,则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非员工过错停工应付工资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这些情形也须支付工资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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