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责任”是一个伪问题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苏振华 动态来源:博客中国 日期: 2008-03-29 17:21:27
导读:
时下呼吁企业家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时髦的话题,提出这一问题的角度形形色色:比如针对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拒绝设立工会、某些企业制假卖假、企业和企业家对社会捐助慈善事业熟视无睹、企业拖欠压低民工工资等等不同现象,提出了相同的批评指向——这是企业家不讲道德、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这个问题的被提出是很正常的,这也是一个老话题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中从来就有所谓“义利之辨”,在西方的传统里,始自于现代经济学的老祖宗斯密、关于社会人是“经济人”还是“道德人”的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现在老话重提,有一个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当下的中国中正面临所谓“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个转型的时代里,伴随着市场的力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是传统伦理价值被逐渐消解、而新的伦理体系尚未确立的过程。相对于中国人而言,“市场”是一个舶来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须有与之适应的道德基础,这是确之无疑的。但是,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如费孝通先生所论证的“私性的社会”,人际交往半径局限于血缘亲疏的人伦关系范围之内,而市场社会的繁荣要求市场秩序不断向外扩展,市场秩序扩展的过程也就是以价格为媒介、人际交往范围不断扩展的过程,这需要人与人之间遵循基本的交往伦理,以此超越“差序格局”的狭小交往范围。为此,一方面需要谋求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一方面依赖于构建与市场社会相适应的责任伦理,而企业和企业家是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对企业家提出相应的道德伦理要求是必然的。 可是,在当下的流行的话语模式里,往往存在着以一种价值消解或取代其他价值的趋向。在呼吁企业家责任逐渐成为主流话语的同时,其中隐含的一种逻辑论说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是构建有秩序的市场社会最为重要的因素,只要企业家具备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感,市场秩序就能够完美无缺地建立起来。 强调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只是一种道德论说,无限放大“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实质上是一种“惟道德主义”,而“惟道德主义”是极端危险的!道德固然是维系一个有秩序社会重要的约束力量,但是仅仅只要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道德要成为有效的约束力量,依赖于每一个个体都对普世性的伦理准则有着共同的认同,并在实践中能够自觉地遵循这些准则。可是,道德自律只是一种自我的内省和自我的反思,这是一种私己性的自我约束,而不是强制性的第三方约束,本质上是一种“软”约束。而市场秩序的扩展是一种“公共活动”,维系公共领域的有序、更重要的是依赖于社会规则的运行,比如对于制假卖假的企业,仅仅在道义层面上加以指责并无实际意义,企业或企业家以追求利润为天职,为此而“不择手段”、绝不是道义谴责可以杜绝的。另一方面,倘若据此以道德的名义对此类企业加以惩戒更是一种可怕的越位,因为道德准则因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不同的社会形态而有所不同,是否能够达成一个所谓的“道德共识”并未可知,难道可以以“文明社会”的名义、对一个着拖鞋短裤的行人加以惩处么?文明社会里,约束个体人的是“心中道德”、约束社会人的是公正的法律,仅仅以道德准则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惟一标竿,是暴政的先声。 以上论说并非是要消解市场社会的道德要求,恰恰相反,如果认同“市场经济”是一种“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有着严格的道德基础,这至少包括充分竞争、自愿交易、诚实守信等等道德要求。而现代社会早已将此类道德要求、外化为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比如在国际国内范围内,《国际劳工组织宪章》、《反垄断法》、《劳动法》、SA8000认证体系等法律或规约,已经将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显形化明确化。 市场秩序的扩展有赖于权利的先行,经典的论说是,市场的有效率是因为市场过程是一个竞争的过程,而竞争过程是一个价格发现的过程,以竞争过程中发现的价格包含了所有参与者的分立的知识,据此自愿交易配置资源是一种能够改进买卖双方福利的“双赢”行为,自愿交易的本质是权利的交易,没有初始的权利界定,交易就无从谈起。所以,构建市场的前提是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利,无视交易双方的权利而强行发生的交易,不是市场行为,而是强取豪夺——阿尔钦有一个伟大的洞见:竞争、资源稀缺、歧视、行为约束、财产权利,实质上是五个等价的命题而已。 以企业拖赖压低民工的工资为例,表面上看起来,是无良商家的失德,就此在道义层面上痛加指责固无不可,但是在这一事件的背后,更要害的社会关系是企业侵害了民工的基本权利。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是违背了基本的市场契约,我国《劳动法》等相应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确之无疑的侵权行为;企业压低民工工资、跨国企业拒绝成立工会,是剥夺了工人参与市场谈判的权利。此类行为本质上都表现为对工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企业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岂是一句轻描淡写的“失德”可以了解的?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规约企业的失德行为,须依赖于法治的先行,仅仅着眼于企业的责任伦理建设,是以伦理取代法治、以道德消解权利。在市场秩序混乱不堪、种种败德行为成为了可怕的“潜规则”的今天,比诉求于企业伦理责任更重要的、是真正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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