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本位之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严若森 动态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日期: 2008-03-29 17:18:30
导读:
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社会本位倡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的价值取向,社会本位亦因此较之个人本位或权利本位日渐更受青睐。在社会本位之下,企业行为已超越单纯的经济性质而被视为一种社会行为,企业及其行为的价值已不再仅仅体现为增进微观经济利益,且企业的经济价值只有在符合或有益于社会的整体功能与利益之时才能获得充分肯定。当注重将社会整体功利的政治、伦理意识上升为一种法哲学思想之时,社会利益便将在立法中得到偏重。正因如此,基于对企业角色定位的重新思考以及对利润最大化绝对一元主义的摒弃,主流观念日渐认为企业的角色定位不应仅仅限于成为一种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当成为实现社会整体价值与福利增进的实体,抑或,企业在追逐经济利润的过程中,尚需充分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观念的转变引致立法的变革,各国立法界纷纷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努力的重要层面,并基于各自经济、文化、道德等诸多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因素的差异而在实践中对其企业社会责任分别赋予相应的形式与内容。至此,企业社会责任业已成为社会本位之下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鲜明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显然是在于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关系责任。在社会本位之下,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与企业雇员、消费者、企业的出资者与债权人、政府及企业自身所致社会影响的承受公众之间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种直接关系,与此同时,企业尚与或可能会与社会自身问题的承受群体发生某种间接的关系,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范畴,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为涵盖企业雇员、消费者、企业的出资者与债权人、政府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资源、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受益公众等多方群体的社会系统。而且,根据企业与其责任相对方关系的不同,企业社会责任尚具有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种性质的区分。前者作为对企业的强制性约束,以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作为其履行的依据与基础,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出资者利益、按期还本付息以及依法纳税等等均属此列;后者则未经法定化而由企业自愿履行,它是在法律与法规之外对企业提出的更高道德要求,扶贫、助残、济老与救孤等社会公益事业均系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性范畴。但作为企业对社会负有的一种关系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有时仅仅体现为单纯的法律责任或道德责任,有时则是二者的统一。例如,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是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企业按照比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与治理环境污染则是其道德责任,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环保这一具体的社会责任形式,因此,基于整体透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与道德性质的严格区分或有机统一与否,我们事实上能够感觉到人类社会的文明状态。就此而言,企业在促进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进程中,能否自觉实现其关系责任目标的多元化及其体系的完整,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无庸置疑,在加快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系统性立法及其完善的过程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自律以及加强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与社会公众群体对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相应激励与约束,以期形成一种基于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优化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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