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辞职要否提前一个月?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8:00
导读:
【案例】外来女工戴文会于2002年7月18日进入南海某品艺公司从事冲压工工作,2003年6月10日上午,不慎在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30天后出院回厂养伤,并于同年7月22日继续上班,至同年9月1日后离开厂方。2003年8月5日,戴文会的伤势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残疾。戴文会已领取了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0160元,品艺公司已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由于品艺公司认为戴文会是离开厂方时没提前一个月通知属无故离厂,故拒绝支付其工伤医疗期间工资1524元、评残后上班一个月的工资750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10160元。 戴文会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南劳仲裁字[2003]第334号仲裁裁决书。品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内容,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为:戴文会是因工受伤的,应享受工伤的有关保险待遇。戴文会工伤辞职应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品艺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3年8月1日至9月1日工资750元、工伤医疗开始至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1458.68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10160元予戴文会。二、驳回品艺公司的诉讼请求。品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焦点是:工伤辞职要不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是,工伤辞职是否受此限制呢?主持人认为不需要。 我省目前对工伤待遇的权威法律依据是《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注:2004年2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要求辞职的,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从法律效力来讲,《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政府规章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故在涉及工伤待遇时应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从本案一二审的判决看,法官所依照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只字不提《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隐约中也表明了“工伤辞职不应受提前30天的限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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