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为非因工死亡员工家属支付抚恤待遇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59
导读:
【案例】 杨素芹的丈夫赵文波于2001年2月始进入银升五金塑料制品厂工作,20O2年10月17日上午下班后回其住所,因病没吃午饭便休息。下午14时左右,杨素芹发现赵文波栽倒在地上,呈晕迷状态。16时左右,赵文波被送往医院,抢救中证实死亡。2002年11月22日,杨素芹与赵文波所生之子赵开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该局于同年12月4日作出《工伤事故认定书》,对赵文波的死亡事故,不认定为工伤。2003年3月24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银升厂支付杨素芹、赵开明丧葬补助费3389.01元,支付一次性救济金6778.02元,支付一次性抚恤金6778.02元。 银升厂不服裁决,在法定限期内向法院起诉。并诉称:赵文波非因工伤死亡,不是工伤,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应适用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适用地方法规,因此死者的丧葬补助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不应由他们支付。杨素芹则以《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为根据,要求银升厂按该规定的标准发放死亡抚恤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及《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判令银升厂向杨素芹、赵开明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一审判决后,银升厂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非因工死亡的抚恤待遇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并没有非因工伤死亡赔偿的案由,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死者赵文波与银升厂建立了劳动关系,赵文波非因工伤死亡发生的抚恤待遇问题争议,从法律关系上讲,是由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是银升厂应否支付抚恤待遇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法律依据分歧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施行半个世纪至今仍有效。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第77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但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对非因工伤死亡抚恤待遇的处理。那么怎么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呢?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改在营业外支付;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应如何解决的函》第二款“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由原企业单位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据此,赵文波的直系亲属应享受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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