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55
导读:
【案例】双江是广州市某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2002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双江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双江解除劳动合同,双江不同意。该负责人便采取了增加双江劳动强度,减少双江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双江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双江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双江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双江照办,公司可以给予双江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江于2003年6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双江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双江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双江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双江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双江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评析】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双江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双江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劳动仲裁委根据上述规定,裁决公司向双江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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