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有否加班工资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54
导读:
【案例】 王红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王红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红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王红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红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红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 公司对王红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红延时加班,王红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红的要求予以拒绝。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红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新公布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王红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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