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调低约定报酬职工可解除合同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27
导读:
问:我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2004年大学毕业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是月薪5000元。由于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于是公司决定调低员工的工资,遭到大家的反对。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由于公司业绩下滑,你与公司当初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可以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公司。因此,你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你不能接受单位新的薪资标准,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你还可以按照相应规定从单位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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