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女工查出职业病原单位要埋单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22
导读:
【案例】 据报道, 33岁的湖北籍打工妹陈香兰在广州市东圃普×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了8年。2005年1月,公司以没有订单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公司曾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离开公司之前,陈香兰强烈要求公司为她做体检,但遭到拒绝。之后,她自费进行体检,并发现自己的白细胞、红细胞均大大低于正常值,后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陈香兰要求普×科技有限公司对她的职业病负责,但该公司认为陈香兰已离开公司,并非自己的员工,因此拒绝负责。而有关律师也认为,阿兰已离厂雇主该不该为她负责,法规的确没有明确规定。 【评析】 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既不人道又违法。 首先,该公司必须为陈香兰进行离岗体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其次,该公司不能解除陈香兰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另外,按照《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职业病患者在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陈香兰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另外,主持人对有关律师 “法规的确没有明确规定” 的观点也不予认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即使离开了原单位,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那么一切医疗费用就得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结合本案,陈香兰被辞退后未再就业就被查出职业病,很显然,普×科技有限公司是逃避不了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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