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14
导读: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能否以此拒绝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贵州省雷山县农民工潘兴发是佛山市科际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五金车间的员工。2005年7月6日16时20分,潘兴发在操作冲床进行灯架压形生产时,用手直接退料,不慎被机器压伤其右手拇指。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入顺德区桂洲医院手外科中心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甲订缺损伤”。2005年7月12日,潘兴发出院。2005年8月16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潘兴发的伤害为工伤。2005年8月2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潘兴发为九级伤残。 由于科际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为潘兴发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潘兴发的工伤待遇由该公司全额承担。因双方没有就工伤待遇达成协议,潘兴发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佛山市顺德区科际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补助费用。劳动仲裁委于2005年12月6日裁决科际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潘兴发各项工伤补助费用合共20517.10元。 对仲裁委的裁决,科际电子有限公司表示异议。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潘兴发受伤是因其严重违反安全操作造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潘兴发自负,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公司无需支付工伤补助费用。这位负责人称,潘兴发于2005年7月6日16时20分操作冲床从事箱体灯架压形生产时,为求快而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用手直接退料,导致其右手拇指压伤。潘兴发在接受科际电子有限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时,承认了上述事故发生经过,加上科际电子有限公司建立了有关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也经常组织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潘兴发就是不按安全程序操作,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则,事后潘兴发自己也认为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教育而后悔莫及。 为了证明自己无责任,科际电子有限公司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但顺德区法院认为:科际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为潘兴发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故科际电子有限公司应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潘兴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工伤医疗期间工资。 科际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属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即只要职工因工受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就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该职工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工伤赔偿义务人免责的事由。因此,科际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潘兴发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工伤,其不应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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