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到底是谁的电工?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13
导读:
在一栋大楼做电工,到底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是与大楼的拥有者,还是大楼业主委员会?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法院凭一张员工卡和一份工资表,明确了该电工的“爹娘”。 被通知调整工作引发争议 51岁的广州市民张国敏自2003年6月12日起就在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宿舍大楼(广州市越秀北路228-230号大楼)担任电工,每月工资65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国敏的工作时间是晚上8:30至第二天早上7:30,星期六、日照常上班。省社科院物业科专门为张国敏发给员工卡,工卡上盖有省社科院物业科的印章,同时张国敏每月在省社科院处领取工资。 2004年12月29日,省社科院物业科电话通知张国敏工作要调整,张国敏于接到通知的当晚开始没有再上班。2005年1月24日,张国敏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省社科院补发2004年10-12月合理工资3900元、2004年12月27日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22元、2004年10月-12月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2000元、2004年12月工资差额34元、工作1年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368元、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684元、2004年10月-12月夜班费450元,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在劳动手册上补回2年工龄、补买社保医保。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3月29日裁决省社科院支付给张国敏2004年12月27日的加班工资22元、2004年10月-12月超时工作加班工资2000元,驳回张国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省社科院:我不是他“爹” 省社科院认为劳动仲裁的裁决错误,因为自己与张国敏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来承担其工资、加班工资之说? 省社科院认为,张国敏是越秀北路228-230号大楼业主委员会所聘请的,省社科院的物业科则是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发工资及工卡给张国敏,所以工卡不能证明劳动关系。越秀北路228号大多数是省社科院的职工居住,张国敏作为电工,为了方便其进出而发放工卡给张国敏,这是为了保障住户的安全而发放的工卡。电工的职责在于维护业主的用电设施,这是业主委员会负责的范围,而与省社科院无关。而且省社科院是事业单位,不管聘用什么人决定权都在于人事处,任何一个部门、科室是不能独立聘请人的。其次,省社科院的物业科是受越秀北路228-230号大楼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为发放工资及制作工资表,不能证明省社科院与张国敏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便于管理、节约开支,因为业主委员会没有设立独立的财务人员。 法院:有你的工卡,你就是“爹” 于是,省社科院先后将张国敏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国敏不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讼争的劳动关系建立于省社科院与张国敏之间,理由是:一、省社科院的物业管理科发给张国敏工卡并在工卡上盖章,而工卡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省社科院辩称是为了方便张国敏进出而发放工卡,如果省社科院的辩解属实,发放工卡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张国敏进出,那么完全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给和制作工卡。因此省社科院的辩解缺乏理由。二、在省社科院制作的《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办公室物业科工作人员工资表》上,张国敏名列其中;三、省社科院的物业管理科通知和安排张国敏的工作。至于省社科院上诉所称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而代为制作工卡、发给工资等,并提供了《代收代付委托书》等证据,由于省社科院的物业管理科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该委托关系并没有得到张国敏的认可,因此省社科院该项主张不予采纳。省社科院上诉还提出其人事权只能由人事处行使,任何一个部门、科室都不能独立聘请人员的问题,即使属实也是省社科院单位内部的管理分工,对张国敏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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