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只有一年时效,切记!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7:00
导读:
劳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有60天法定时效期,工伤认定申请也有1年的时效期。外来工王中明因工死亡,却因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不但没能认定为工伤,其亲属还被剥夺追讨工伤赔偿的权利。 四川省岳池县民工王中明远为佛山禅城区某厂工人,2003年8月26日骑自行车下班途经佛西路往下朗村方向,与一小货车发生碰撞而死亡。2005年1月14日,其直系亲属王朝云向佛山市劳动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该局对王中明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2005年1月26日,佛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王朝云申请的时间距事故发生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限期,决定不予受理。王朝云不服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但未得到支持。 王朝云不服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禅城区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中明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是2003年8月26日,其直系亲属(即王朝云)向佛山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05年1月14日,已超出规定的申请期限。佛山市劳动保障局不受理王朝云的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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