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团年饭”受伤属工伤吗?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6:59
导读:
吃单位的“团年饭”,回家途中被车撞伤,属不属于工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中认定,员工参加单位的团年饭,属于一种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是工作的延续,员工发生意外,应当认定为工伤。 吃团年饭回家被车撞伤 今年26岁的湖南省怀化市民工欧水发是佛山市禅城区金雅源酒店用品贸易商行的司机及车队长。2005年2月6日晚,金雅源酒店用品贸易商行邀请单位员工往平洲三山大酒店吃团年饭。由欧水发驾驶单位小客车乘载单位员工前往酒店,席间有抽奖、玩游戏及敬酒活动。 当天晚上23时15分左右,由另一司机罗其锋驾驶小客车送其他员工(包括欧水发)返回单位,在途经南港大道兴业渔村路段,与一大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欧水发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罗其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水发等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欧水发被送医院医治。佛山市中医院《住院证明书》诊断为:一、腰1压缩性骨折、脱位并完全性截瘫;二、腰2右则横突骨折。 劳动保障局:吃团年饭是在下班休息时间 2005年6月15日,欧水发向佛山市劳动保障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6月20日,佛山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欧水发于2005年2月6日与其他同事一起接受业务单位的邀请到南海区吃饭,席间一同玩游戏,晚上23时15分左右乘坐小客车返禅经南港大道兴业渔村路段,由于司机酒后驾驶与一大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受伤。由于不能对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欧水发于2005年2月6日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在认定书上特别强调,欧水发吃“团年饭”虽是由其单位通知去的,但当晚就有部分员工没有去,很明显这顿饭是在下班休息时间,受邀员工有权选择是否参与的娱乐活动。而且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由席间喝酒、玩乐至深夜所致。 用人单位金雅源酒店用品贸易商行也证实吃团年饭是员工自愿选择的一种娱乐活动。 法院:吃团年饭带有工作性质 欧水发因不服佛山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于2005年8月16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佛山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予以维持。于是,欧水发先后向禅城区和佛山市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两级法院均认为,欧水发的职务是司机及车队长,其接送员工往饭店是完成金雅源酒店用品贸易商行所指派的任务,符合履行职务的性质,至于饭后乘坐商行另行指派司机驾驶的车辆返回单位,应理解为工作的延续,仍属于履行职务的性质,所以,欧水发在返回单位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另一方面,金雅源酒店用品贸易商行邀请本单位员工吃团年饭,是员工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一种体现,能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单位工作的开展,参加该集体活动过程中而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的范畴,况且,欧水发参加此次活动的同时包含了工作的性质,所以,其受伤的情形理应认定为工伤,至于抽奖、敬酒、玩游戏属于活动的其中内容,不应因此而排除于工作范围之外。因此,佛山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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