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难也无权拒绝员工辞职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6:35
导读:
以案说法 招工难也无权拒绝员工辞职躺在医院病榻上的钟玉琴 【案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1岁的打工妹钟玉琴,2003年开始就在深圳高利来皮具厂工作。7月12日晚8时许,她和三四名员工一起来到工厂五楼的行政部,向厂方提出辞职。“其他的员工因为怀孕或生病,辞职理由充分,厂方都同意了”,但因钟玉琴辞职的理由是和男朋友一起回老家“见家长”,被拒绝,并要求她在年底才能离开工厂。钟玉琴当场便和行政部的工作人员争吵起来。一气之下,钟玉琴爬上窗口跳了出去,当场摔成右坐骨技骨折(臀部),而头部也有些皮外伤,后经抢救,目前伤情稳定。 厂方解释,现在工厂人员紧缺,缺口很大。就工厂目前的状况而言,虽然已有300名员工但是还缺100多人。他们现在急需招新工人。由于人员紧缺,而工厂也将在今年年底搬迁到东莞凤岗镇雁田工业区,而不久前工厂就传出新厂位置偏僻、周围有坟墓的谣言,造成员工们的恐慌。厂里有不少人因此想到辞职。如果有员工提出辞职,工厂通常都希望说服员工将辞职时间推迟一两个月,最好推迟到年底。 据了解,钟玉琴第一次辞职是在去年底,“后被说服”留下;第二次辞职在1个多月前,要求在10月份前让她回家,提前4个月申请却终不获准。这次被拒绝,性子直率的她选择了跳楼。 【评析】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的择业权即自主选择其职业,当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不如意,不能发挥其或者有更好的职业时,劳动者有权重新选择职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厂方以招工难为由拒绝员工辞职,明显侵犯了员工的选择职业和辞职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赋予每位劳动者都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表达了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虽然没直接说明劳动者有辞职权利,但表达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当然,从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员工若无特别的事情,可以作出适当的牺牲。为了和谐劳资关系,企业也应拿出诚意,拿出实际行动挽留员工,而不能“一拒到底”,以免引发如此“辞职跳楼悲剧”。 链接—— 女保姆辞职被拒后跳楼 2005年5月4日,北京一女保姆李某自称遭雇主折磨,辞工遭拒后,跳下5楼造成重伤。李某事后称,女主人经常折磨她。跳楼两天前开始,女主人不让她上厕所,并辱骂她,还见什么就拿什么打她。当天,为躲避追打,她一下子冲到厨房里面,推开窗户就往外跳。跳之前她曾想过自己的儿子,但她实在是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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