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职业病范围的建议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靓 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08-03-29 17:16:17
导读:
现状:“职业伤害”严重危害农民工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透露,目前,中国受职业伤害的人数约有7亿人,涉及企业1600万家。 近月来,我曾就职业伤害问题在珠三角一些职业危害比较突出的企业或行业做了一个调研,结果发现,陶瓷工人和出租车司机的职业伤害非常严重。但由于非职业病范畴,他们无法依法获得工伤待遇。 事例一:陶瓷工颈椎生理曲度变直严重 四川籍农民工孟中伦等30人自1999年以来陆续进入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几家陶瓷厂打工。在平时工作中,他们大多从事仓工、介板、手抛等体力劳动。他们劳动时间长达13小时以上;工作量相当大,有的每天都重复搬运重达200公斤左右的石材;长期在灰尘极大、高温、高湿、振动的工作环境下工作。从工人提供的小塘医院的病历发现,这30人大部分患有“颈椎生理曲度变直、椎列边续、唇状骨质增生”。而且他们手掌黑黄龟裂,手指肿得像小萝卜粗,有的双腿溃烂发黑,据医生说是这是长期接触繁重而有毒的物质所致。据了解,大部分工厂从未提供相应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工厂对工人的职业伤害视而不见,既非但没有地去改善作业环境,还将发现病症的工人一一辞退。 据了解,孟中伦等人曾经向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既非“突发性”、也非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范畴为由驳回。 事例二: 四成的哥患有前列腺肥大 广州某打工者权益研究中心通过对广州100多位的士司机的调查发现,他们平均每天工作14个小时,每天超过法定时间6小时! 由于长时间工作,的哥身体状况令人担忧。广州某出租车公司对200多名的士司机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非常令人担忧:患有前列腺肥大的占四成,高血压的占三成、肥胖病的占三成、高血脂的占三成,患腰椎、颈椎病的占三成。许多司机身兼数病,完全合格的体检报告不到二成。 有关专家介绍,的士司机因长时间固定坐姿,对颈椎、腰椎及骨关节都会造成损伤,随着年龄的增长,还会出现头晕、腰背疼痛、全身乏力、四肢麻木等一系列运动神经系统、骨骼肌肉系统受损的表现。饥一顿饱一顿的饮食状况,导致的士司机几乎都患有不同程度的胃病,有的司机因为长时间憋尿导致肾功能损伤。 像孟中伦等人的情况一样,的哥们也无法被认定为职业病,更不可能参照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原因:职业伤害并非都是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并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并生物因素所致职业并职业性皮肤并职业性眼并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并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见附表)。 卫生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曾指出,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也就是说,《职业病防治法》并不能保护所有的被职业伤害的劳动者。从而造成被职业伤害者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权享受工伤待遇。对某些群体来说,非常不公平。 建议:扩大职业病范围 要让更多的职业伤害者,依法按《职业病防治法》和《企业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减少因职业病认定产生的劳资纠纷、劳动者与政府行政部门的纠纷,真正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我认为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该条对职业病的定义,仅限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拒绝了绝大多数职业伤害。如类似出租车司机这种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岗位,即使因职业原因导致的疾病,也不能叫职业病。这样的定义,似乎丧失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保障性! 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直接原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的是让更广泛的劳动者享受《职业病防治法》和《企业工伤保险条例》赋予的基本权利。 二、增加职业病的分类 当然,在现阶段若没必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的话,可以先修订《职业病目录》。 目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共10类115种疾病。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目前我国职业有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职业病目录》分的10类115种疾病,显然不适应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和需要。 虽然我们不一定要求每个职业都要有相应的职业病目录,但我们可以找出职业之间的共性,如对长时间固定坐姿的职业,规定颈椎、腰椎及骨关节等造成什么程度的损伤(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就属于职业病等。 附件:《职业病目录》 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 、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 、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或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或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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