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首部工伤康复标准成为公民的福祉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刘效仁 动态来源:红网 日期: 2008-03-29 17:13:12
导读:
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10月20日正式成立,并对首个全国工伤康复标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进行论证。修改之后的工伤康复标准将正式印发在全国试行。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已有200亿的累积节余。一旦工伤康复标准制定之后,每年上百万的工伤职工中,大约有50%可进入康复治疗。对在工伤事故中占了八成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保持了高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世界所瞩目。2006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的180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居第11位。但国民为此也付出了不小的健康代价,如由于生产设备老化,环境恶劣,安全保障和防护措施不到位,超时加班加点,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截至2006年,我国已有尘肺病患者44万多人,按每例每年花费4万元计算,全国每年因此直接经济损失180多亿元。此外,全国每年新增的尘肺病例造成新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元的速度增长。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着,仅以广东为例,每年在各类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大约12万人。截至十月中旬,今年全国申请工伤鉴定的人数为70万,大约40万~50万有伤残等级。加上采取私了的大约20万~30万的工伤事件,一年全国大约有100万的工伤事故,也就是说,每年约有80万农民工遭遇工伤。事实上可能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工伤者已成为农民工中处境最困难的群体。来自“珠三角工伤状况调查”的资料显示,工人受伤住院后,工资全部按时发放的比例从74.7%下降到41.1%,有17%的工厂干脆不发工资。许多工伤者无人护理,生活费也要自己想办法。而工伤者应享受的医疗康复待遇则大打折扣,有的被延误治疗,更多的人得不到后续治疗和康复治疗,从而落下了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对于主要靠体力劳动获得收入的农民家庭来说,无异了断了顶梁柱。由于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法定权益更难予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工,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无论从伤残者本人、家庭,还是从社会、国家角度来看,工伤康复都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权利。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26条规定“设置康复服务设施,尽可能使残疾和职业病人恢复以往的活动,如无此可能,使其从事尽可能适合其能力的其他谋生职业”。世界上目前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国家,基本上都开展了工伤康复工作。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过论证后即将出台的首个全国工伤康复标准,通过对住院诊疗病种、康复介入标准、住院时限、临床检查、出院标准等予以明确规范,就可为参与保险的工伤者享受规范科学的免费康复医疗服务,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平台。但要真正做到“应医尽医”,除了完善相关法规体系,还当做大康复医疗资源。广东省财政将投入3.1亿元扩建省工伤康复中心,以增加600个床位。这无疑是需要各地效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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