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罗仰明 梁嘉敏 动态来源:广东新闻网 日期: 2008-03-29 17:13:03
导读: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就《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解释。 林景青处长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实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办法,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予认可,违规操作的企业可能会得不偿失。《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用人单位均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了对不能胜任工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和“铁饭碗”,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对合理合法的“竞争上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依旧可行。新法还充分考虑到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并包括了“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林景青说,《劳动合同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也是受益者,因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在没有必要“谈虎色变”。按照现行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文链接:http://www.gd.chinanews.com.cn/2007/2007-11-04/8/557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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