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回应工龄归零事件该如何反思?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上海法治报 动态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08-03-29 17:11:49
导读: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企业让劳动者工龄“归零”的做法属于违法,而且即使《劳动合同法》实施了,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以“主动辞职”方式变更的劳动合同,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是连续的”这一事实,用人单位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对工龄归零事件工会应有所作为 虽然“工龄归零”这种“钻空子”的尝试已被明确叫停,但我们依然有必要追问:“空子”何在,又从何而来?对于上述企业大规模的“工龄归零”的动机,各界公认、也最有说服力的是,企业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用工的压力。从法律规定上审视,这种取巧的手段是明显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但转过头来想想,作为“经济动物”,一个国际知名企业一定会精算自己决策的“投入产出比”,如果它们最终不约而同选择了类似的“空子”去钻,则至少说明它们在细细钻研法规漏洞和现实操作案例后,确信这样的举动必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得大于失的。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如果涉及“辞职门”风波的不是国际知名企业,如果企业不用这么大规模的举动来触犯公众情绪,而是悄悄化整为零、各个击破,“工龄归零”尝试会不会得逞呢?劳资关系的天平很容易偏向强势的资方,要想使这个已经倾斜的天平略微恢复均衡,除了法律的强力规定外,劳资双方的充分博弈也是一个重要途径,这方面,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维权组织,理应发挥作用。遗憾的是,在包括“辞职门”在内的诸多劳资事件中,工会由于发育不良,往往无奈缺位。在这种状况下,仅靠法律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和调节,博弈难免是失衡和不充分的。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 目前这种“企业小聪明式自保,法律解释反应迟钝”的现状,应该尽快改变。而最有力的改变方式,是尽快出台权威、系统的司法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企业做出一些规避法律、有利自身的调整,这并不奇怪。而假如这样的调整既侵害了员工利益,事实上又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时,立法与司法者就不能仅仅把自己当作事外之人,坐看事态的最终结果,而应有所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阐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以往只是一些学者教授出面解释,在权威性上似乎更进了一步,但是上述“企业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违法”一说,并非来自明确的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只是针对一些企业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可能引起争议而做出的界定。但是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关系一定可以延续到该法实施之后。换言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是笼统界定在“自用工之日起”,而没有清晰到旧的“用工之日”,与新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之间,是否存在工龄接续的问题。如果说,法律本身的未尽事宜需要通过释法者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那也应该通过正规程序来做出,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固定、清晰的文本。 对劳动新法的期待不该陷于报复性迷狂 从法理上看,《劳动法》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不小,有些规定甚至相当领先。遗憾的是,血汗工厂、拼命讨薪等悲怆故事却一再让我们脸红。眼下,老员工的工资如此轻易就被“清零”处理,其实远比规避本身更值得我们反思。即便在新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单方解除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理论上说,绝不可能出现“万人主动辞职”之诡异。遗憾的是,工会力量一直薄弱,根本无力与资方博弈,分散的劳动者就只有被迫“自愿”的份儿了。防止资本权力的过度西西里化,唯有以公民权利制约之。仅仅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来归置劳资博弈的倾斜、来保障劳动者的所有权益,似乎还很天真。在对新法寄予厚望的时候,千万不要狂欢于一种报复性错觉。 法律回应工龄归零事件不该如此迟滞 从10月底“华为辞职门”引爆迄今已有月余,在劳动新法生效前夜,深圳华为公司辞退7000员工的举动为不少企业所仿效,这个冬天被那些被迫辞职者称为权益的寒冬。对于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合同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须按照新法予以规范。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当少数企业有意无意地误读法律,在新旧法律衔接期蓄意损害企业工人权利之时,需要对此保持足够警惕并予以快速反应的,最应是法律制定者和具有解释权的机关。惜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立法者却意外地保持沉默,劳动执法部门始终不予定性,无形中怂恿了少数企业,致使工龄“归零”现象蔓延。在《劳动合同法》从颁布到正式生效间的“法律准备期”,面对瞬间高发的集中侵权现象,公众需要人大“以案说法”并及时予以干预。对于一个并不复杂的法律纷争和误读,有关回应居然迟到月余,这并非谨慎,实属不该。原文链接:http://finance.ce.cn/law/home/scroll/200712/05/t20071205_127363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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