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禁止搜身--权利通道还须支点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朱四倍 动态来源:重庆时报 日期: 2008-03-29 17:05:13
导读: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2月26日《西安晚报》)近年来,搜身事件在我国多次发生,集中在工厂、超市等地,具体有多少,恐怕是难解之迷,而职员、顾客在搜身之后忍气吞声,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恶习”。笔者以为,这是禁止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行为的社会大背景。离开了这个背景,我们就无法从根本上知晓“禁止搜身”的权利救济意义。“禁止搜身”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但是,笔者遗憾地发现,我国从来没有给过保安搜身的权利。但我们还是看到了工厂对职工非法搜身、超市对顾客非法搜身、自行罚款等事件,其发生之频繁、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都曾让舆论和公众深感震惊。众所周知,公民人身权不能随意践踏,搜身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这是最不能让人容忍的。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禁止搜身”在为公众打开权利通道的同时,还要有支点,否则,禁止仅仅是“禁止”罢了,无助于缓解公众权利被肆意侵犯和剥夺的事实。为什么需要一个支点?阿基米德曾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将撬起整个地球。而结合我国现实来说,给公众权利以救济,防止搜身事件再现,同样需要一个支点,否则,禁止搜身的权利保障通道就难以畅通。这可以从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得到启示。美国一妇女因在某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进行脱衣搜身,获得了高达61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而在我国,搜身事件则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反过来助长了搜身事件的大量涌现。就是说,离开了惩罚性赔偿,就难以有真正的对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的保障。因此,让禁止搜身的权利通道畅通的支点或许就是惩罚性赔偿。必须明确,公众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获取权利的机会之后,并不能保证人们能摆脱权利的贫困状态,因此,还有必要建立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就禁止搜身来说,笔者以为,只有给权利通道一个支点———惩罚性赔偿———才能从根本上打通权利的制度化的出口。

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总部联系方式
- 电 话:021-51029391
- 电 话:400-680-0016
-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
- 昆山分公司:18601606556---林经理
- 地 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 泉州分公司:0595-28069596---周经理
-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南路144号蟠龙大厦17D
- 宁波分公司:13615883698---周经理
- 山东分公司:18601606221---谢经理
- 温州办事处:18605772928----周经理
- 广东办事处:18601606206----周经理
- 企业邮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