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让失范的劳动关系走向规范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王麦玲 动态来源:中国信息报 日期: 2008-03-29 17:02:14
导读:
在实施中引起争议 2007年底,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沸沸扬扬。各地不时传出有企业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而且花样不断翻新,采取诸如“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各种方式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原因只有一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两会召开之际,《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据悉,3月10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团第二分组审议会场,13人发言,8人涉及《劳动合同法》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与关注?关于这部法律争论的焦点在什么地方?反映了一些什么问题? 全程主持《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这部法律之所以引起如此众多的关注,在于它的实施将成为扭转长期以来我国强资本弱劳力的标志性拐点,通过国家意志力的形式,缔造一种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然而,激烈的争论还是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掀起了巨大的冲击波。争论焦点集中在了几个点上。 焦点一:《劳动合同法》保护了谁?是否过分地保护了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明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而不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陈小恩表示,《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企业。这是相辅相成的。一个企业要做大、做强,少不了工人队伍的稳定。《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着重大的作用。新的法律需要一个正确理解的过程,争议与抱怨都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表示,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争论,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劳资关系的博弈。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的,肯定对雇主不利,这并不理性。《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但这并不是目的;《劳动合同法》希望能够建设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焦点二:《劳动合同法》是否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造成企业成本的上升?就像有人所担心的,丧失了低成本劳动力的优势,企业可能会失去竞争力,面临破产。全国人大代表、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进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和员工应该是共生、共赢、共长的关系,不能以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低成本获益,更不能拿低成本作为企业的竞争力。低劳动成本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必须依靠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而不是通过违法降低成本。这样的企业做不大,也做不长久。李进巅所领导的企业是一家有着8600多名职工的民营企业,如今每一位员工都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享有“四险一金”。在这样的企业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的福音,他们可以安心地工作。有关人士指出,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企业在用工上被“惯坏”了。《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触及到企业的痛处,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应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原因所在。正如陈小恩所分析的,法律是公平的,为什么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引起一些企业倒闭?我们可以问问是什么样的企业?违法的企业必然会感到压力。 焦点三: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是否会导致外商撤资,转移生产?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引发外来投资转移到越南、印度等国。然而数据显示,我国人工成本相当于韩国1/13、日本的1/26,越南的劳动法也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印度的法律更是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要按照投资所在国的工资水平支付,美国人到印度投资,要付给印度工人相当于美国国内的工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增加的一些支出,是市场经济国家里应付的人工成本。任何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应该拿牺牲劳动者的应有正当权利作为前置实现条件。 焦点四:“无固定期限合同”让我们重新回到养“懒人”的“铁饭碗”时代。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均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的僵化。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虎山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剑星用亲身感受告诉记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心态更好了。解决了以前双方的猜忌和担心——员工担心裁员,企业担心员工学到技术之后跑掉。作为一个企业家,他希望与员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担心的是不稳定。他所领导的企业已经经历了50年的风风雨雨,如今他所在工厂2000多名工人的工作年限超过了10年。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仍在继续。似乎从来没有一部法在实施前和实施中引起如此多的争议、非议、异议,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在争议中期待理性 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觉得不能不挺身维护法律的尊严。她觉得在目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都快被妖魔化了!” 作为一位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前期调研的律师,对于《劳动合同法》所遇到的问题,陈舒非常清楚。她表示,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场“革命”,“一场针对拼体力、拼低廉劳动力的经济增长的革命。”既然是“革命”,就会有阵痛。 如果我们回顾《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我们就会理解这部法律所走过的艰难历程,就会明白这部法律所代表的民意有多深,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有多重要。 制定《劳动合同法》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三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年-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上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适时而生。2004年,《劳动合同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工作一启动,便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整个过程,每一次审议都能引发社会分歧较大的热议。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表达。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到4月20日止,全国人大共收到草案意见191849件,创造了新中国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纪录。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19万条意见,让我们看到了《劳动合同法》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而4次审议,告诉我们这部法律的诞生充满了波折。 手头的两份调查报告,则更让人心焦。2008年1月智联招聘发布的一项对近万名公司员工的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职场人并不了解这部法律,三成多的人参加工作仍然未签订合同。除了21.3%的职场人认为公司一直都很规范外,仅有16.7%的人表示公司有所转变,主动跟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另外还有超过六成的劳动者并未从中受益。2008年2月出版的《中国企业家》杂志中有一项主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企业的调查表明,超过半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有不同看法,有七成企业希望修改《劳动合同法》。由此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遭遇很大的阻力。 面对种种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和非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3月9日在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时斩钉截铁地回答:“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劳动部的官方表态,回应了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多重疑虑。让失范的劳动关系走向规范,让已经失衡的劳动关系走向平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经过了长期充分的酝酿、讨论和修改,它可能还不完美,实施细则有待进一步出台;但是既然已经颁布实施,那么就必须获得应有的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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