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何引发解雇潮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作者:人民网 动态来源:人民网 日期: 2008-03-28 13:02:48
导读:
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在新法实施之前,临近年终,却连续读到几条企业要求员工辞职的消息。有泸州老窖北京公司要求全员辞职;有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花费735万将144人转为劳务工等等。此前有深圳华为公司通过了鼓励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自愿”辞职的方案;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公司在我国掀起了一场比例超过15%的裁员风暴。《劳动合同法》本是一部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然而如今竟然引发了解雇潮,岂不是造成《劳动合同法》不保护劳动者的状况?这显然有违出台这部法律的初衷。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会引出这样的结果呢?据有关方面介绍,《劳动合同法》与正在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在许多方面都有突破,如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增强职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等。《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置了诸多限制,增加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义务。比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短期化,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违约金不能随意设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严厉处罚等等。而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正是这一法条,有企业主把它看做是“洪水猛兽”,认为会僵化企业用工制度,更有人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大锅饭”回来了,于是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从中介招聘人员,更有甚者,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员工。 这些企业的行为尤其是华为的“辞职门”事件,自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和社会的争议。据报道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高度关注“华为事件”,华为与广东省总工会达成共识,华为目前已经中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12月5日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第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第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第三是,裁员,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然而在说到华为辞职事件时,刘继臣说,华为这个事情在网上和媒体上都做了大量的报道,华为事件一出来以后,全国总工会立即责成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了解这个事情。华为事件的确在贯彻《劳动合同法》方面形成一些负面影响,但是现在根据方方面面掌握的情况,华为可能有它的特殊性,目前因为它的职工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辞职后又重新上岗的职工没有提出过多反对意见,再加上他们可能拿的补偿金比较高。 好一个特殊性!听了这样的解释,恍忽间觉得象是过去的权贵和有钱人请的讼师在作辩护。权贵和有钱人把人打伤了,当有关部门要介入时,讼师说已经给了医疗费和各种补偿,这比他自己原先做苦力挣得还更多,他已经没有意见了;权贵和有钱人奸污了妇女,有关部门要介入时,讼师说已经付给了高额赔偿,东家并愿意娶她为妾,这比她当村姑当婢女甚至卖淫还更合算,这位女子也不告了。言下之意是有关部门多事。显然在这里已经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等同于民事纠纷,民不告官不究。本是一部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变成了这样,这是谁的悲哀呢? 劳动者权利保障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体所需,也是政府职责所在。要求政府必须时刻注视各类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承担履责义务,采取积极干预手段,防止和震慑某些资方滥权现象,以确保法律与现实的无缝对接。然而一个“特殊性”便将责任推卸了。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资方占有绝对的话语权,正所谓“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有的是”,矿难屡屡发生,还是有一拨又一拨的人到矿山去干朝不夕保的活。所谓的自愿请辞、自愿签生死合同等等,不过是资本权力主导的结果。就业率原本是一个国家最大的民生、和谐和经济指标,我国一些企业在海外兴办公司时,都清楚有不得随意解雇员工的法律规定,劳工问题一直是国际上非常重视的大事。而国内对这个国际惯例的轨不但没有接,反而是大量地进行减员、下岗、工龄归零。一些单位和企业已将减员和随意让员工下岗作为杀手锏来使用,不论是国企和民营企业的员工如今为了保住饭碗都放弃了抗争,事实上是无从抗争。员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只能任人宰割的羔羊,而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时常是苍白无力的,甚至回避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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