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避新法 劳动侵权怪招迭出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华商报 日期: 2007-12-17 16:50:00
离明年元旦《劳动合同法》实施日近,企业规避法律行为进入高峰期?接连数天,本报“劳动合同法热线”电话火爆,众多劳动者的咨询、投诉,反映了当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众多突出问题。不管这些咨询投诉是否直接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读者道出的共同心声是:按已有的法律法规,劳动者如何及早维权?《劳动合同法》对解决目前一些突出问题有哪些突破?本报特选取其中典型个案,加以剖析。
企业超时加班“无王管”?
某IT企业员工张先生反映,现在该企业内的状况是:每周工作6天(至今已有三次每周连续工作7天),每天至少10小时;每天强制性加班,但没有加班费;上下班不打卡(以致无法考勤具体工作时间);员工长年累月超时超负荷工作。节假日不放假,国庆五一强制上班。
维权支招:按目前的《劳动法》,超时加班就属违法,应及早举报
记者分析:目前有些劳动者认为,只有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才有一把维权的“利剑”。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众多基本权利已作明确规定。比如对上述加班问题,劳动法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还有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一定要支付加班费,不得以补休代替等等。因此,在期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大家也不应忘了用好《劳动法》维权。
强行要求签订空白合同
某单位员工投诉,单位只给一份空白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名上交。迫于找工压力,他们敢怒不敢言。
维权支招:劳动合同无效,不具约束力
记者分析:按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也作了很大的修改补充,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社会保险等内容。这些内容,都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只签一个空白合同,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潜在危害可想而之。因此,这样的合同不能签,应及时投诉。
“临时工”就可无合同、社保?
某学校的陈先生投诉:他在学校已工作了多年,但学校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他买社保,原因是他属于“临时工”。
维权支招:“临时工”也一样要签合同、参加社保
记者分析:一些企业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这不合理,也
不可取。而且,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临时工”、“固定工”等名目早已不存在,只要按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还把社会保险作为必备条款列在劳动合同中。
门卫工作“不以工作时间衡量”?
一家单位的门卫邓先生投诉:因门卫工作的特殊性,长期存在加班加点、节假日照常工作的现象,对此,邓先生也认为可以接受,但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及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报酬。然而,用人单位却以“该工作是以完成一定任务,并非以工作时间衡量”为由拒绝。
维权支招:门卫工作并非“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合理
记者分析:无论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都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以完成一定任务”,其典型特征是该任务是一次性的任务,而不是常年性、长期性的工作。显然,门卫不是这种类型工作,应按规定获得加班费。
管理人员可随意扣工人工资?
一家食品厂员工投诉:工厂随意扣工人工资,各种罚款规定多如毛牛,比如,组长看员工不顺眼,就可以扣工人5-50元。甚至还写进劳动合同。
维权支招:企业无权随意扣工人工资
记者分析:按规定,用人单位代扣款项,只适用于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等。就算是劳动者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也应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企业这样的劳动合同,属典型的“霸王条款”,无效。
未约定计件单价可以随意定?
读者李先生投诉:厂里虽然定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约定工资是多少。工厂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但其单价多少却由工厂说了算,工价很低,工人提高收入主要靠拼命加班。
维权支招:企业确定计件单价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条例
记者分析:工资单价确实比较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这却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定单价。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相关规定,要求确定劳动定额,原则上应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确实经常利用提高工作定额、压低单价的形式,变相压低工人工资。因此,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已开始试点,探索在企业内以工资定额为核心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形成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并且通过集体劳动合同将其确定下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约束力。
工人提前辞职就要被扣工资?
一位打工仔来电,刚在工厂上了几个月的班,因为家里有事,交了辞职报告,结果被厂里扣了550元,这是否合理?
维权支招:今后企业不得随意约定违约金
记者分析: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跳槽”而约定服务期,并设下高额违约金,这是当前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除了“竞业限制”及相关培训外,不得约定服务期及由劳动者负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位劳动者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老员工能否“短工”变“长工”?
某饼干厂员工投诉:工厂有一批工作超过10年的老员工,很多员工都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提供续签2年合同,人事部称公司规定只能签2年。
维权支招:上述员工有权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个热点话题。其实,在现行《劳动法》中,就已确定了这种劳动合同形式,并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予订立。”由于《劳动法》在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还有一定前提,因此《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只要到年限的员工提出,企业就要与之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能否要求业务人员搞卫生?
一家地产经纪公司员工投诉:自己明明是地产经纪,但老板为了省钱,却要求所有员工每天都要搞卫生,如果不完成就要罚钱,或者从月薪中扣除。他质疑,员工是否有义务帮单位搞卫生?
维权支招:应立足双方协商解决
记者分析:就此个案而言,经营者要求员工搞办公场所的清洁,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也无不可,关键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
要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
某私营企业员工投诉: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弹性很大,如规定员工要“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自己被经理从车间班组长的岗位调整到清洁工岗位,虽不愿接受,但有合同条款制约,怎么办?
维权支招:单位不得强行随意调整员工岗位
记者分析: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应约定工作岗位,如单位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而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先同职工协商,如职工不同意,不能强行变动,否则属违约行为。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称职,或者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企业正常的岗位调整也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其规章制度等必须程序合法。
女工在哺乳期受保护
某外资工厂的张女士投诉:她原来一直在公司任文员,但当她生完小孩产假期满回公司上班时,公司要求她主动辞职,否则就将她的岗位调整到车间,要上三班倒,并且要降工资。
维权支招:女工在哺乳期受保护
记者分析: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情况下要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要求张女士由文员调整为三班倒的生产工,并且要降其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且此种变更明显有违劳动者的专长和志趣,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同时,张女士虽然休完产假,但仍处哺乳期,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安排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企业不得随意大规模裁员
某运输公司员工投诉:公司新领导上任后,对老员工态度很差,对《劳动合同法》意图恶意规避,扬言要解除300多老员工的劳动合同,包括一些临退休的职工。
维权支招:企业大规模裁员有严格程序,“口出狂言”无用
记者分析:企业要大规模裁员,现行的《劳动法》是有严格限制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因此,该公司新领导“口出狂言”既有违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也难以行通。
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多
一名女工哭诉:一直在工厂打工,但前几年厂方却将一线员工全部改为劳务派遣工,用工主体变了,干的还是同样的活。前段时间,她怀孕,工厂把她退回派遣公司。而她认为,自己一直是在本公司工作,也应该是本公司的员工,因此没有去派遣公司报到,结果被认为放弃安排,与她解除劳
动关系。
维权支招:劳动派遣问题突出,有待相关细则完善
记者分析: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最大特点是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结果形成了“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这种用工形式存在一定复杂性,且在我国法律上基本是空白,因此成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手段。要使这种用工形式不被滥用,目前仍需待相关细则出台。
乙肝成单位炒人借口?
一名老员工反映,他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多年,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最近,老板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突然说不要他了,原因是他有乙肝。这位老员工十分不平:老板早知他有乙肝,为何干了多年后,才在《劳动合同法》要实施前将他炒掉?
维权支招:无合同炒人也要补偿,单位乙肝歧视更行不通
记者分析:明年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就这位老员工而言,虽没有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炒人也要补偿。
要注意申请仲裁时间
一家玩具厂的员工投诉:公司没有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每天上班12个小时,每月只有两天休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没有参加,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超时加班也没补偿。一些员工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但申请劳动仲裁,却超过了申请期。
维权支招:维权必须注意劳动仲裁时效
记者分析:按《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总部联系方式
- 电 话:021-51029391
- 电 话:400-680-0016
-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
- 昆山分公司:18601606556---林经理
- 地 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 泉州分公司:0595-28069596---周经理
-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南路144号蟠龙大厦17D
- 宁波分公司:13615883698---周经理
- 山东分公司:18601606221---谢经理
- 温州办事处:18605772928----周经理
- 广东办事处:18601606206----周经理
- 企业邮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