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后因抚恤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日期: 2007-05-17 11:50:00
导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职工死亡后因抚恤发生的争议案件的复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保险。企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直系亲属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保险范畴,因此,这方面的争议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企业单位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的具体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
上海超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总部联系方式
- 电 话:021-51029391
- 电 话:400-680-0016
-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
- 昆山分公司:18601606556---林经理
- 地 址:昆山市花桥国际商务区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9楼
- 泉州分公司:0595-28069596---周经理
-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温陵南路144号蟠龙大厦17D
- 宁波分公司:13615883698---周经理
- 山东分公司:18601606221---谢经理
- 温州办事处:18605772928----周经理
- 广东办事处:18601606206----周经理
- 企业邮箱:chaowang@tranw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