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者权益亟待立法保护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中国验厂网 日期: 2007-08-24 13:23:45
一位交通协管员告诉记者,他们一天两班,从早上7时到下午1时是第一班,下午1时到晚上7时是第二班,即使是最热的下午二时也得在路口执勤。为了遮挡阳光直射,他们大都穿着长袖上岗。消暑*自带的毛巾和茶水。
送水的王师傅,到了高温季节,业务变得更繁忙了,原来一天送20桶水,现在要送到40多桶水,一忙起来,根本顾不上避开最高温时间。他说客户们都等着用水,你防暑降温了他们怎么办?再说也没有人来管你防暑降温啊。
王师傅随口问记者道:现在对我们这些人的防暑降温有什么规定吗?我算身体好的,有的同事就已经吃不消了,但也只能自认倒霉。
记者采访中发现,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烈日下奔波的送水工、快递员、空调安装工等很多从事社会服务的职工,虽然面对的是更为繁忙的工作,但他们的防暑降温却少有人来关心。特别是第三产业至今没有被涵盖进任何高温保护的法律范畴内,这再一次将46年前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放到了高温下“炙烤”。
据了解,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目前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但是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我国的产业布局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第一、第二产业比重大大下降,职工队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90年至2004年底,本市除了交通运输业的职工人数有少量的增加外,建筑业的职工人数从27.28万减少到了12.95万;纺织、机电、轻工、化工等工业制造业规模也逐步缩小,职工人数从274.57万减少到了137.42万。
与之相反的是,以商业和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迅猛发展,截至2004年底,上海第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47.9%,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从1991年的244.3万增加到2004年底的453.61万。
第三产业中新出现的送水工、空调安装工、快递员、交通协管员等都要在烈日下工作,但是现在无法“对号入座”46年前的这部《暂行条例》。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表示,1960年的中国立法者根本无法想像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
高温预警何时成高温作业预警?
新闻背景:上海市劳动部门去年发出了《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高温天可缩短工时或停工。但是这一应急办法,仅仅停留在建议的层面上。由于并未通过法律形式硬性规定,有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因为工期紧而置之不理,这无疑给暑天体力不支、急需休息的职工画了个空心汤团。
“对于在24小时内,出现35℃以上的高温天气,发出黄色警报,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发出橙色警报,出现40℃以上的高温天气,发出红色警报。”这就是气象局设立的三级高温预警信号。但是这一气象上的预警,并未同样成为对劳动环境适宜与否的预警。
去年上海市两会期间,市总工会就呼吁通过立法设立高温警戒线,当气温升至35℃以上时,对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的职工予以特别保护,相应缩短他们的工时,以实现对劳动者最大限度的保护。高温警戒线似乎与气象意义上的预警信号不谋而合。
遗憾的是,这一呼吁却未得到有关方面的响应。然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表明,每年的高温季节是事故多发季节。人正常的体温应维持在37℃左右,在烈日炎炎环境下从事繁重的劳动时,会引起人体一系列生理应激反应,降低工作效率,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导致中暑。
高温酷热其实与台风、暴雨等一样,都是自然灾害。目前,台风、暴雨和寒冷预警信号均有红、黄、黑等若干等级,每个等级也都有不同的具体防御措施。虽然高温预警信号也有不同等级,但是却没有像台风、暴雨信号那样形成停业停课等的规定。高温作业现象仍然存在,高温对人体健康乃至生命的威胁也随之产生。
如果与广大职工密切相关的“高温预警”不能与高温警戒线、“高温作业预警”相连起来,不能将高温作业预警保障等制度通过立法确立,那么“高温预警”等同于“高温预报”,失去其应有的深刻意义。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气象局发布的三级高温预警信号设立,将防暑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确保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已迫在眉睫。这一既科学又人性化的做法,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修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予以确立。
烈日“烤”问《暂行条例》
新闻焦点:高温下有多少人在工作?多高温度才能停工?谁能拿到高温费?高温下工作该受怎样的保障?高温中暑能否算工伤?高温事故该由谁来管?
如何保证劳动者在高温下的工作安全,引起了各方关注。特别是目前我国唯一针对高温作业的法规———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断遭到各方人士的“烤”问。
“目前的法规中没有对高温劳动的规定。”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分管劳动保护的专职干部邬明亮明确告诉记者。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在1960年曾经制定过《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它只是条例,并不是法律条文。而且《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一“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46年。
《暂行条例》是针对中国半个世纪前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显然与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严重脱节,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这一条例根本无法保障现在的劳动者对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哪些工种应该在高温下停工或采取相应措施,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劳动者应该停工休息,露天作业高温休息在哪个时间段、维持多长、降温费是否发放、现场应该提供怎样的降温措施……《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中对此都没有规定。
上海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认为,现在迫切需要针对高温作业进行立法,而当务之急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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