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生产守则运动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中国验厂网 日期: 2006-12-21 09:14:37
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预言不同,本世纪7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繁荣”。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急剧增加以及发展中国家GNP迅速攀升的同时,人们看到了另一幅始料不及的图景:为提高全球竞争力,发达国家争相降低税率、消减社会福利,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同时工人平均工资却呈下降趋势;发展中国家背负着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强国梦而被迫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参与国际竞争;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为吸引外资而竞相压低工人工资,同时为向外商承诺安全的投资环境而压制工会与工人运动;出口加工区(EPZ)的血汗工厂(sweatshop)中践踏工人基本劳权的惨剧时有发生。
以市场竞争为中心的经济全球化的非人格化(impersonality)负面影响在劳工问题上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在对经济全球化的消极后果进行全面反思的过程中,人们面临着一个全新的挑战,即如何在促进经济增长与繁荣的同时维护世界劳动力市场上普通工人的基本人权与劳权。本文将要讨论的生产守则(code of conduct)运动就是全球化背景下一种维护劳工基本权利的新形式。
一、从集体谈判的三方格局到生产守则运动
“生产守则”运动兴起于本世纪9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它是一场要求跨国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担负社会责任的社会维权运动。它的主要关注点是环境保护与劳权维护。本文重点讨论与劳权维护有关的生产守则运动。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生产守则运动的参与主体变得极为广泛,包括跨国公司、消费者、NGO、工会及工会联盟、雇主联盟、环保运动者、人权行动主义者、新闻记者、学术界以及致力于人权与劳权事业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由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至今对生产守则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甚至其名称也是多种多样的。尽管如此,明确生产守则的基本内涵还是很有必要的。简而言之,与劳权相关的生产守则是指一套建立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条约基础上的,旨在保护劳工自由结社、集体谈判、免于强制劳动、获得平等报酬并在工作中不受歧视等基本权利的一套跨国公司行为规范,它以消费者运动为动力源,由消费者直接以大型跨国公司为目标对象,倡议跨国公司自觉地承担改善全球劳工状况的社会责任。
生产守则的兴起并非横空出世,它与本世纪70年代之前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的传统劳权维护模式,即三方格局下的集体谈判并非是绝然分离的。在此我们将讨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集体谈判的三方格局转化为生产守则运动的历史必然性。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是工业化国家处理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解决劳资冲突的主要方式。所谓集体谈判是指,代表雇主和工人不同利益的各方旨在就工资和工作条件(比如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工作安全)达成协议而进行的各种磋商。集体谈判包括多种层次,如企业层次、行业层次、国家层次。通常由工会代表工人作为谈判的一方,而由雇主联盟代表雇主作为谈判另一方。谈判结果构成集体协议。在多数国家集体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劳资双方各自下属的工会与雇主都有约束力,而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的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纯属“君子协定”。在西欧等工业化国家也存在着三方协商,即在政府、中央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谈判,它不仅用于解决劳资双方谈判中的所有问题,而且能为讨论和商议提供政府在诸如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结构调整和税收等广泛的经济和劳动问题上的方针政策。这种谈判常常由政府发动,其主要目的是在工资、工作条件等范围内施加政策影响,以保证谈判协议与政府设计的全国经济利益的要求相一致。当然在劳方、资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三方格局中,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创造一种自由民主的谈判体系,如组织谈判监督机构、制定谈判程序、确立集体谈判的法律地位等。同时政府承担维护基本社会公正的角色,如规定对所有工人都适用的基本保障和禁止在集体协议中订立违反国家政策的条款。同时这种集体谈判与国家立法相得益彰。通常是由立法规定一个适用所有工人的最终标准,而后的集体谈判在这一标准上进行。同时集体谈判的结果也会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立法改革(高亚男,1996)。
二战后到70年代中期,集体谈判一直是西方工业化国家调整产业关系的主导方式,有学者验厂人聚集于此向国际专家陪审团讲述服装业中她们所在工厂的工作条件。这个由国际法、劳动法、人权及女权方面的专家构成的陪审团,在听取证言后提出有关如何改善状况的建议。这种活动的建设性在于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通过消费者立法(consumer legislation)迫使公司更加公开生产其产品的工厂的工作条件(Hong Kong NGO Seminar on Business Codes of Conduct,1999:22-25)。
宗教组织也是生产守则运动的积极参与主体。1995年9月9日三个分别来自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的宗教组织发表了一条准则,即“跨国公司责任准则:公司运行的马克福音”(Principles for Globa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Bench Marks for Business Performance)。准则号召跨国公司将其政策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上,即公司只是全球社会中众多“财富掌管人”(stakeholders)之一,同时号召跨国公司建立有关其雇员、环境和经营所在地的高品质的“生产准则”(standard of conduct)。准则的发表人希望通过准则鼓励与公司的对话并改变公司的政策与措施。其长期目标是改变公司与人、社区和环境的联系方式。
生产守则运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各种各样的非盈利性组织如大学、医院、慈善机构都广泛参与其中。例如美国杜克大学18名大学生反对血汗工厂的努力就获得了成功——杜克大学通过了反对血汗工厂的全面生产守则(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该守则除了强调一般守则的常规劳权外,它要求建立一种由独立的监督者实施不受妨碍的监督。杜克大学的官员认为:“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在整个大学系统内通行的守则”。
5.复合主体推动的生产守则
随着生产守则的参与主体日益增多, 出现了一种由复合主体倡导并推动其实施的生产守则。这里着重讨论美国的“白宫服装产业伙伴关系组织 ”(White House Apparel Industry Partnership)和“英国道德贸易运动”(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in England)。
1996年8月,由美国总统克林顿任命成立了一个特殊的工作小组(task force)——正式称为“服装产业伙伴关系组织”(AIP)。该组织在政府力量的参与下,由来自商界、工会、人权组织、宗教组织和其它NGO的代表共同致力于消除服装业及制鞋业中的血汗工厂的活动。1997年4月该组织制定了模范守则并就守则的监督问题达成协议。协议要求参与的公司保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并允许独立的外部监督。
英国的道德贸易组织(ETI)所倡导的“道德贸易运动试点计划”(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Pilot Program)的主 题也是生产守则的实施监督问题。ETI的宗旨是建立由NGO、公司、工会及政府共同参与的通用的监督框架,在该框架下,公司也可监督其供应商的劳工标准。ETI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一种关于 准则、机构、过程的制度体系,借此公司和其它组织可以为实施生产守则而共同工作 。”该项试点计划由公司、工会和NGO共同参与,以ILO核心条约演化形成的基本守则(Base Code)为执行内容。以检查(Inspection)、监察(Monitoring)、核实(Verification)、审核(Auditing)为核心要素。 该项计划选择了三个试验点,即中国深圳制衣行业、南非酒厂以及辛巴威的园艺业 。“道德贸易运动试点计划”的突破表现在:对跨国公司各自为政的生产守则进行统一;是解决生产守则实施监督问题的崭新尝试(陈弈齐,1999:15-16)。
6.生产守则运动的新形式---“SA 8000”
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守则的具体实施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美国“经济优先委员会审核署”(CEPAA)于1997年10月制定了“社会责任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的标准化守则。与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标准与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标准相对应,SA 8000是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标准审核体系。以“ILO 的核心条约”、《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为基础,SA 8000的目标在于为所有国家所有行业的所有公司订立一种通用标准,从而确保制造商的生产模式符合统一标准并最终保障工人得到合理待遇和理想的工作环境。SA 8000的特点在于,由独立第三方即“社会审核师”(Social Auditor)提供有关公司履行全球性社会责任的审核。
SA 8000的运作程序是:由“经济优先委员会审核署”(CEPAA)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经国际授权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核准,成为合格的审核机构;由该委员会成员向申请 SA 8000证书的公司提供审核服务业务;经审核确认公司符合 SA 8000所规定的标准之后则授予证书;为确保 SA 8000标准的持续履行,审核机构每隔6—12个月对有关公司进行定期监督(陈弈齐,1999:20)。
目前国际上最大的两家审计公司(auditing firm)即SGS和BVQI已经成为CEPAA授权的审核公司。同时跨国公司对SA 8000也表现出积极态度,玩具商RUs正向CEPAA承诺要求其5000家供应商采纳该标准;Avon Products也保证在其19家工厂实施该标准。一些香港的大公司,如在中国投资的Bingo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申请了证明书。
(三)生产守则的特征
通过明确生产守则的涵义、内容及类型,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守则运动与传统的劳权准护方式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运动合法性的载体由一国立法向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转换。
集体谈判三方格局下,谈判过程及集体协议的合法性是由一国立法和国家权力机关予以保障的;生产守则运动则援引国际社会认可的人权标准和劳工标准作为其合法性的基础。
2.由三足鼎立的均势格局到跨国公司权力膨胀后的自我约束。
集体谈判三方格局下,劳方、资方、政府的谈判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均势格局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运作中得到充分体现。经济全球化使跨国公司的影响力急剧膨胀,消费者运动则顺势而行,直接向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其担负改善全球劳工状况,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劳工状况的社会责任。对此国际劳工组织的总干事Juan Somavia指出:“我们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问题是,如何为工人提供体面且生产效率高的工作机会。有一件事是确定无疑的,即各种规模的企业正在成为这个星球上最有影响力的机构,在任何旨在为未来创造体面工作机会的现实策略中,企业都发挥着主要的作用”(Juan Somavia,1999)。
3.生产守则运动与社会条款(social clause)
社会条款与生产守则都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新的劳权维护形式。两者具有共同的合法性基础,即国际社会认同的人权与劳工标准。 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运作机制的差异。社会条款的倡导者建议,将人权及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协议尤其是WTO的多边贸易条约体系挂钩,借助贸易制裁和优惠政策的附加条件来“强行”推进劳工标准的实施。尽管在新加坡、日内瓦等历次WTO部长级会议上社会条款问题都成为争论的热点,但历次讨论都陷入南北之间“公平贸易”与“自由贸易”的争论而不果而终。与此不同的是,生产守则运动将消费者运动的外部压力转化为跨国公司内在的自我约束力,它的运作不借助于任何强制力,而完全是跨国公司自觉行为。
尽管生产守则运动具有许多崭新的特征和优势,但这并不表明生产守则运动排斥或者可以完全取代传统的劳权维护方式。其实,生产守则运动与集体谈判及立法保护的传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得益彰的。例如一些生产守则规定了工人自由结社、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此外,许多生产守则规定的标准与守则实施地国内立法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标准以实施地国内立法为参照标准;另一方面,当标准与实施地国内法发生“竟合”时,通常以国内法为准据法。 例如ICTI的“商务行为守则 ”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薪金和加班费的实行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标准;所有工人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医疗福利和妇产福利;提供并遵守或超过所有适用的有关卫生和劳保的当地法律标准(Hong Kong NGO Seminar on Business Codes of Conduct,1999:50-51)。
三、生产守则运动面临的质疑与挑战
从其诞生之日起,生产守则运动就一直面临来自各方的批评和质疑,其中不少批评尖锐地指出了生产守则运动的局限性和脆弱性。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
(一)生产守则内容的合理性
多数生产守则以通行的人权标准和劳工标准为蓝本,它的具体规定往往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道德原则相联系。由于道德标准与各国、各民族文化传统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当生产守则跨越道德差异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并实施一种普遍性人权及劳工标准时,它的合理性就受到质疑。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界定劳工标准的普遍性特征。激进的人权行动主义者或工会组织试图将包括自由结社和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在内的所有ILO核心条约都命名为“普遍的人权”。而反对者针锋相对的指出:“那种认为劳工标准可以像诸如自由和人身保护的人权那样加以普遍化,并简单称之为“劳动权”的想法,忽视了一个事实:把有特定文化基础的劳动标准与普遍人权等同是经不起深入考察的”(杰格迪什·巴格瓦蒂,蔡斌、张超,1999:36)。
具体分析起来,人们对禁止强制劳动或奴役劳动这样的规定并不存在争议,它的合理性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将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规定为基本劳权的合理性就受到挑战。挑战者指出,在一个没有工会运动传统的社会中,在跨国公司的有限作用范围内推行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力就只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参加了工会有固定收入的工人获得了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而没有参加工会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社会群体却付出了更高的代价。由此,在发达国家用于促进平等的工会集体谈判策略在没有工会传统的发展中国家不但无法奏效反而可能会加剧工人群体内部的不平等。
此外,有些工会组织认为,生产守则在不听取基层工人的愿望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劳工标准是不合理的。“工人是故事的主角,但消费者却是最终的听众”,对工人愿望的忽视只会使生产守则沦为跨国公司争取消费者信任的公关工具。
(二)生产守则实施的有效性
1.生产守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更不具有惩罚性。在其规范的措辞中,总是出现“应当”(should),而非“必须”(must)的情态动词。即生产守则作为一种志愿性规范,它的实际效力和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自律性。然而无可否认的是,任何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当商业目标与道德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跨国公司的立场会在哪一边呢?
2.生产守则运动作用范围有限性。消费者运动和媒体只能追踪世界上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的社会表现,而生产守则的最大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活动范围。对于各国劳动法管辖之外的家内工作者(home-based worker),生产守则是爱莫能助的。
3.监督的问题是生产守则有效实施的关键问题。
最初的生产守则往往忽视独立外部监督的问题,经过改进后,多数守则都建立了内部和外部兼顾的监督体制。但外部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仍然是受到最多质疑的问题。
(1)面临庞大的转包系统以及家内工作(Home Work)的流行,外部监督者如何逐个监督为跨国公司生产产品的每个工厂?也许作为总发包商的跨国公司都不清楚全球有多少个工厂在为它生产。当作为总发包商的跨国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无保留地提供所有供应商的名单时,外部监督者是毫无办法的。何况,也许作为总发包商的跨国公司都不清楚全球有多少个工厂在为它生产。
(2)许多守则有关外部监督的规定中都欢迎当地的NGO和工会组织参与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NGO和工会组织的地位一般仅限于充当顾问和“沟通大使”以使跨国公司授权的监督者获得工人的信任。同时存在另一方面的质疑,即使NGO、工会组织获得授权进行独立监督,它们又将如何处理与跨国公司的关系并坚持其自身立场呢?此外,这种监督是否应当收取报酬?
(3)SA 8000似乎最大限度地靠近了“外部监督”的理想。
在SA 8000框架下,监督工作完全由独立的“社会审核师”(social auditor)承担,然而实际运作中却是问题迭起。“社会审核师”通常来自大型审计公司而毫无人权运动背景,在监督中他们能够发现暗藏的违规侵权行为吗?审核工作是由获得证书的跨国公司来支付报酬的,“社会审核师”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玩忽职守吗?有了“社会审核师”的监督,工会组织、NGO、消费者以及其它关注劳权问题的公众是不是都可以退场了?
(4)工人在监督中处于什么地位?许多学者的调查表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对生产守则一无所知。当工人不了解生产守则的内容时,即使守则中规定了工人监督的权利,他们也无从行使。
虽然对生产守则监督的有效性的质疑大多是建设性的,但也有少数批评是破坏性的,它们主要来自新自由主义坚决的捍卫者。例如,美国驻经合组织(OECD)的前任代表Abraham Katz认为:全球化的反对者希望借助标准化的生产守则去管理跨国公司的运作,他们忽视了多数跨国公司对于在其经营地提高标准所发挥的主要作用,以及许多公司和行业进行着自我规范的事实,他们坚持要求具有对公行动实施限制并进行监督评判的权利……工商界认可其经营所在地法律所规定的合法义务,它会尽其所能地追求有关社会与环境问题的“最佳状况”,但是却反对“外部压力集团”强加的标准化生产守则”(Abraham Katz,1999)。
尽管对生产守则运动的质疑与批评从未停止,但生产守则运动也在不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这一点正如“劳工人权”(HRFW)的主编Robert A. Senser所指出的一样:90年代上演着一出国际性社会戏剧——在狂飙一般喧嚣的全球化中为争取对工人权利的尊重而抗争——尽管没有统一名称、成员名单、领导中心、活动总部,但是凭借共同理想和由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及间或的国际集会所形成的国际性网络,该运动形成了团结一致的行为”(Robert A. Senser,1998)。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会停滞,劳工保护这初“国际性戏剧”也将上演新的剧目,但至少现在生产守则运动还没有退场,对于它的新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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