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待遇的法律规定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上海验厂网 日期: 2007-07-24 13:57:40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每一个劳动者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同时又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国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依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规定了相对合理的医疗期以及相应的医疗待遇。很多用人单位验厂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
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1日生效)
1、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2、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 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 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 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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