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能否连环订立?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中国验厂网 日期: 2007-07-24 13:52:53
导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三年前我与一家面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财务部出纳员。合同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说:由于你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决定从下个月开始,提拔你担任会计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想不到,做出纳我是一把好手,当上会计后却连连出错,以至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能这样“连环”订立吗?
答:利用“试用期”频繁更换劳动者,是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常用手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这条规定,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宋女士不能胜任会计工作,面料公司应对她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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