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中国验厂网 日期: 2007-05-30 09:39:51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试 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为部标准的通知
(87)城设字第106号
为适应我国宿舍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经我中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36-87,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2月17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126号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清华大学建筑系及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建筑系、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曾对若干城市的宿舍建筑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搜集到的近百个项目的图纸,进行了分析,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宿舍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设计中积累的经验,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主管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年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宿舍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第1.0.3条 宿舍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方针政策和面积定额。
第1.0.4条 宿舍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第2.0.2条 宿舍应接近生活服务设施,如食堂、小卖部、文娱活动室、浴室、开水间等,其距离不宜超过250m。
第2.0.3条 宿舍附近宜有小型活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晒衣设施及自行车存放处等。
第2.0.4条 宿舍的日照间距应按各地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2.0.5条 宿舍区内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宿舍内居室宜成组布置,每组规模不宜过大。每组或若干组居室应设厕所、盥洗室或卫生间。每幢宿舍宜设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凉晒空间。厕所、盥洗室和公共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居室产生干扰。
第3.1.2条 宿舍多数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炎热地区朝西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第3.1.3条 宿舍内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应有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严寒地区的居室和辅助用房冬季应有通风道等有效的换气措施。
第3.1.4条 宿舍的居室、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等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第二节 居 室
第3.2.1条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居室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第3.2.2条 居室的床位布置尺寸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0.50m。
二、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0.10m。
三、两排床之间的走道宽度1.10m。
第3.2.3条 居室应有贮藏空间,严寒,寒冷和温暖地区平均每人贮藏量不宜小于0.45m3;炎热地区不宜小于0.35m3。
居室类型 表3.2.1
注:①一人居室的面积指标和功能标准,按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②居室包括睡眠和学习合用或分隔为两部分组成的空间。
第3.2.4条
设固定书架时,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低于0.30m。设壁柜时,其进深不应小于0.50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不宜小于0.80m(长)、0.60m(宽)、0.45m(高)。
第3.2.5条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第三节 辅助用房
第3.3.1条 厕所集中设置时,应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厕所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厕所、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宜大于20m。
第3.3.2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 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面积不应小于2m2,使用人数在4人及4人以上时,厕所与盥洗应分隔设置。
厕所、盥洗室内卫生设备数量 表3.3.2
注:①盥洗室不宜男女合用。
②盥洗室设置洗衣机专用位置时,应设相应的给、排水设施和单相三孔插座。
第3.3.4条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和严寒地区的厕所,必须设置自然通风道。
第3.3.5条
炎热地区应在宿舍内设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20人;其它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宜超过30人。
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其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3.3.7条
宿舍内设置公共活动室时,100人以下,人均面积为0.30m2;101人以上,人均面积为0.20m2。公共活动室的最小面积不宜小于30m2。
第3.3.8条 宿舍内设公用厨房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无集中供应开水时,宿舍内应设烧水间。公用厨房和烧水间应有排烟气设施。
第3.3.9条 宿舍内设隔离室时,按100人设一个床位计算,隔离室应设专用厕所和单独出入口。
第四节 层高和净高
第3.4.1条 居室的层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高于2.8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高于3.30m。
第3.4.2条 居室的净高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2.50m;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m。
第3.4.3条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50m。
第五节 楼梯、电梯和出入口
第3.5.1条 宿舍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但九层及九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每层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第3.5.2条 通廊式宿舍和单元式宿舍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廊式宿舍,七层至十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二、单元式宿舍,十二层至十八层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七层及七层以上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但十层以下的宿舍,在每层居室通向楼梯间的出入口处有乙级防火门分隔时,则该楼梯间可不通至单层顶。
第3.5.3条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米时,应设电梯。
第3.5.4条 严寒地区宿舍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保温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六节 阳 台 和 垃 圾 道
第3.6.1条 宿舍宜设阳台、平台或其它晾晒设施。
第3.6.2条 宿舍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和高层宿舍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第3.6.3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宿舍,宜设垃圾管道。
第七节 门和窗
第3.7.1条 居室的窗应设吊挂窗帘的设施。卫生间、洗浴室和厕所的窗应有遮挡视线的措施。
第3.7.2条
居室和辅助用房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90m。阳台门和居室内附设的卫生间,其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设亮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低于2.40m,不设亮窗的不应低于2m。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4.0.1条 宿舍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4.0.2条 采暖的宿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系统。采用火等供暖的宿舍应有出屋顶的烟道。
第4.0.3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第4.0.4条 宿舍内宜设公用电话。高层宿舍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并在每层预埋接线盒。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宜”:
反面用词“不宜”
二、条件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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