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08v改进法案》生效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转载 日期: 2008-10-13 14:09:32
美国总统布什2008年8月14日签署了《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H.R. 4040)。法案进一步授权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加强消费品特别是儿童产品的安全管理。我们在第21号ITB中有列出一些相关要求,现进一步补充完善。
本法案对儿童产品铅及邻苯二甲酸盐含量提出明确要求,详情如下表列:
禁用物质 |
范围/要求 |
生效期 |
铅(Sec.101) |
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任何正常使用或滥用后可触及部件)
≤ 600 ppm
≤ 300 ppm
≤ 100 ppm (除非技术达不到要求的部件) |
法案生效180天后
法案生效1年后
法案生效3年后 |
家俱和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产品的表面油漆
≤ 90 ppm (0.009 %) (修改16 CFR 1303.1)
小面积油漆
如单个产品油漆重量少于10毫克或表面积少于1 cm²
≤ 2 微克, XRF扫描技术或其它方法 |
法案生效1年后
| |
邻苯二甲酸盐(Sec.108) |
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护理产品
≤ 0.1 % DEHP, DBP,BBP
过渡性禁令
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护理产品或能放入口中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 0.1 % DINP, DIDP , DNOP |
法案生效180天后
|
“儿童护理产品”是指专门为3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用以催进睡眠、喂食、吸吮及出牙的产品。
“可放入口中玩具”是指任一部位可放入嘴巴被儿童吸吮、咀嚼的玩具(如仅被舔到不属此列),如果玩具的任一尺寸小于5CM,则视为可放入口中。
儿童产品需强制通过第三方测试 (Sec.102),委员会将于法案生效后相继发布通告要求儿童产品通过第三方检测,如:油漆中铅含量(30天内),标准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60天内),小物品(90天内),儿童金属配饰(120天内),婴儿跳床、学步车及蹦床(210天内),其它儿童产品安全条例(10个月内),同时也预计在法案生效10个月内设立对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的要求。
儿童产品可追溯性标识(Sec.103), 法案生效1年后,儿童产品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及包装上都需有永久、清晰可辨的标识。
耐用幼儿产品标准及消费者登记(Sec.104)耐用幼儿产品是指预计供5岁以下幼儿使用的产品,包括标准尺寸和非标准尺寸的婴儿床,幼儿床,高脚椅、升高椅、悬挂椅,沐浴椅,围护儿童用的门和其它围栏,游乐园,固定活动区,婴儿背带,婴儿车,学步车,秋千以及摇篮车和摇篮等,都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生产者还需提供一份邮资已付的登记表给消费者,登记消费者名字、地址和Email等联系信息后保存,供以后可能的召回用。
强制玩具安全标准(Sec.106)法案生效180天后,ASTM F963(除条款4.2及附录4外)将成为强制玩具安全标准。法案生效1年内,委员会将同消费者代表、儿童产品制造商及中立的儿童产品专家调查评估ASTM F963在安全要求、标识要求及测试方法方面关于以下情形的效力:
* 误吸磁铁后造成的内部伤害;
* 有毒物质 ;
* 球形末端玩具;
* 半球形物;
* 绳子、带子及弹性绳;
* 电池操作玩具。
防止少数儿童与消费品相关的伤害和死亡研究(Sec.107)法案生效90天内,委员会将调查美国不同种族儿童因使用婴儿床、床垫、床上用品、游泳池、温泉、玩具及其它儿童产品而引起的窒息、中毒及溺死事件,研究如何有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法案对ATV(沙滩车,越野车)标准做了强制要求,还对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权力、违反者处罚、举报者保护、进口安全管理及国内代理商合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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