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假期一览表(珍藏版)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劳动法天地 日期: 2016-07-21 17:17:46
假别 |
条件 |
期限 |
工资 |
备注 | |
法定节假日 |
无 |
11天 |
视同出勤 |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周六、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周六、日的,不补假。 |
|
休息日 |
用人单位安排 |
2天/周 |
无 |
6天工作制的,则为1天/周。 |
|
调休 |
休息日加班 |
同等 |
视同出勤 |
6个月内安排 |
|
病假 |
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等 |
3-24个月 |
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结合医疗期的规定。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均为24个月。 |
|
事假 |
单位自主决定 |
无 |
|||
年休假 |
≥1年,﹤10年 |
5天 |
视同出勤 |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非司龄。年中入职、离职的,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 |
|
≥10年,﹤20年 |
10天 |
||||
≥20年 |
15天 |
||||
婚假 |
结婚证 |
13天 |
视同出勤 |
不含法定节假日 |
|
护理假 |
女方生育的,男职工享受 |
15天 |
视同出勤 |
不含法定节假日 |
|
丧假 |
直系亲属去世 |
3天 |
视同出勤 |
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 |
|
工伤假 |
被认定为工伤 |
≤12个月 |
视同出勤 |
经鉴定,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
产前检查 |
怀孕 |
11次 |
视同出勤 |
每次半天 |
|
产假 |
怀孕未满二个月流产的 |
20天 |
视同出勤 |
||
怀孕满二个月不满三个月流产的 |
30天 |
视同出勤 |
|||
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 |
42天 |
视同出勤 |
|||
怀孕七个月引产的 |
98天 |
视同出勤 |
|||
生育 |
128天 |
视同出勤 |
不含法定节假日。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
哺乳假 |
生育 |
1小时/天 |
视同出勤 |
截止婴儿满一周岁。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体弱儿,可延长6个月。 |
|
经期假 |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 |
1天 |
视同出勤 |
不得累计使用,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
|
节育手术假 |
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 |
21天 |
视同出勤 |
||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 |
7天 |
视同出勤 |
|||
输精管复通手术 |
14天 |
视同出勤 |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2天 |
视同出勤 |
|||
探亲假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
视职工情况 |
视同出勤 |
视职工婚姻情况、是否与父母或配偶居住而定。 |
|
其他 |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
占用时间 |
视同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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