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有限公司反恐计划书
编辑:中国验厂网 来源:中国验厂网 日期: 2006-12-21 13:37:11
XXXXX有限公司反恐计划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但是局部的动荡依然存在,恐怖分子仍然蓄意破坏目前团结稳定的发展环境,尤其是美国9.11事件以后,更加大了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决心和力度;
第二条 为了响应美国海关-贸易商反恐伙伴关系(C-TPAT)倡议,主旨在于创立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进口商以及它们的供应链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加强货物的安全保证,同时促进贸易流通以及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制衣有限公司特制定此反恐计划书;
第三条 此反恐保安计划书的具体实施责任人为制衣有限公司保安队长何国坚,其主要职责为保证相关的保卫安全政策在各个部门或单位落实并实施;督导并检查所有安保设施完好无损并能达到安全保卫的目的;加强全公司保安的训练及培训工作以达到公司对保安的素质要求,严格执行并实施公司所有的保安政策/措施及门禁制度;
第二章、场所安全
第一条 公司相关场所由能够抗拒非法入侵的材料制成(如:钢、混凝土或石料);
第二条 公司所有的场所要由圆周形栅栏、内外门、窗户、大门及栅栏,锁具和充足的灯光照明,以防止恐怖活动有机可承;
第三条 公司安排24小时安全警卫巡逻值勤(如装卸区域、布料储存库、成品仓库和车辆停放地等)
第四条 对所有人员到访均使用访客证或贵宾证、并护送访客或贵宾至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和对所有人员的进出状况进行登记日志来监控来访者或职员的通行状况。
第五条 在全公司重点安全位置设立24小时监视录像系统,监视数据做至少保存三个月以备随时查阅;
第六条 公司各厂区建立健全安全报警系统,固定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条 厂区的安全设施由保安人员负责进行巡检,如有异常报请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八条 要求所有入场的驾驶员必须佩带贴有本人照片的识别证,并限制他们进入工厂其它区域;
第九条 装/卸货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及灯光明亮,并用围墙或栅栏与工厂其它区域分开,各车间及仓库必须加锁并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条 在主管及工人中成立保安领导小组长,并列名他们的组织架构图及工作职责,并对他们进行日常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人员进出管制
第十一条 所有的公司职员进出公司必须佩戴公司工作证方可进出;
第十二条 针对外来人员要进出公司必须先到保安室进行登记,保安人员向公司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确认后发给外来人员访客证及在〈人员进出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派保安陪同及护送访客至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处,待会客结束后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责任人通知大门保安,由大门保安护访客离厂;
第十三条 所有公司职员及外来人员要带物品进出工厂必须接受大门保安的检查,待保安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出公司;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人员要带物品出公司必须有相关主管开具物品放行条后经保安检查合格后方可带离公司;
第十五条 所有入场的驾驶员必须佩带贴有本人照片的识别证,并限制他们进入工厂其它区域;
第十六条 进入卸货区域的人员仅限于工作相关人员及卡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对于在公司厂区活动的不明身份的人员或未被授权之人员进行检查的程序;
第十八条 对所有公司雇员的身份背景进行有效的调查及当雇员离办厂时有一个公司身份被收回的程序;
第四章 成品仓库管制
第十九条 所有成品、半成品存放在单独的,安全的区域(不使用时须上锁)钥匙有专人保管,必须列出钥匙保管人员名单,如果保管人员离办厂必须更换钥匙及门锁;
第二十条 成品仓必须有保安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保证成品仓有一个照明良好,整洁有序的装卸环境;
第五章 原材料仓库管制
第二十二条 所有原材料存放在单独的,安全的区域(不使用时须上锁)钥匙有专人保管,必须列出钥匙保管人员名单,如果保管人员离办厂必须更换钥匙及门锁;
第二十三条 原材料仓必须有保安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
第二十四条 保证原材料仓有一个照明良好,整洁有序的装卸环境;
第二十五条 检查原材料装卸是否有超装或短装现象,
第二十六条 防止未被授权的材料输入公司,要有对材料的来源状况要进行查核的机制;
第六章 出货安全管制
第二十七条 船务准备每天出货安排给保安、仓管、机动班主管各一份,数据包括出货批次、箱数、车号、司机姓名、货(柜)车资料、运输公司名称等。
第二十八条 船务人员必须清点当天出货是否有超装及短装的现象,如果有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船务人员及成品仓出货人员必须核对装箱单(箱数,核对外箱标签、总箱数)与包装箱是否一致, 直到完全一致时才能出货;
第七章 人员教育自觉与培训
第三十条 对所有的新进职员及保安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训练公开讲述如何识别与通报内部与外来的阴谋破坏活动;
第三十一条 平常对所有公司员工进行反恐怖活动的安全教育活动,并且有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三十二条 积极鼓励全公司人员积极检举各种恐怖活动,并制定出相关的措施对那些积极参与和举报有功的人进行物质或精神方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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